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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汇诚置业有限公司、秦玉兰、秦玉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新市镇十里坝街,组织机构代码75970684-2。
法定代表人:陈委。
被执行人: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大千大道68号,组织机构代码74964030-9。
法定代表人:秦玉君。
被执行人:四川汇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阆水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77299394-6。
法定代表人:何晓云。

被执行人:秦玉兰,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白塔路特3号2幢4单元20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102035507。
被执行人:秦玉明,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白塔路特3号2幢4单元20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705035119。
执行案号:(2016)川2081执恢357号
执行标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9075496.91元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以执行依据计算)
悬赏事项:查找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所提供的财产线索需非本院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且能够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现金方式全部或部分实现)
悬赏期限: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悬赏期限外提供财产线索的,不能领取悬赏金)
悬赏金额及领取条件:一、除本院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外,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四川明剑服装有限公司、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汇诚置业有限公司、秦玉兰、秦玉明隐匿、转移财产线索的,该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使得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债权得以现金方式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举报人按照其债权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需扣除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的20%支付悬赏金(悬赏金由法院从申请执行人应得执行案款中支付给举报人)。
二、若举报线索相同,以最先举报的为准。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线索的个人(单位)信息予以保密。
本院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28-24041217(举报时间为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联系人:王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简阳市鑫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华鑫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汇诚置业有限公司、秦玉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简阳市鑫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洪建路北段209号,组织机构代码08238971-9。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执行人:四川华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号2栋1单元18层6号,组织机构代码57277174-0。
法定代表人:张正超。
被执行人:四川汇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阆水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77299394-6。
法定代表人:何晓云。
被执行人:秦玉兰,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白塔路特3号2幢4单元20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102035507。
执行案号:(2018)川0180执恢871号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具体以执行依据计算)
悬赏事项:查找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所提供的财产线索需非本院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且能够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现金方式全部或部分实现)
悬赏期限: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悬赏期限外提供财产线索的,不能领取悬赏金)
悬赏金额及领取条件:一、除本院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外,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简阳市鑫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华鑫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汇诚置业有限公司、秦玉兰隐匿、转移财产线索的,该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使得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债权得以现金方式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举报人按照其债权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需扣除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的20%支付悬赏金(悬赏金由法院从申请执行人应得执行案款中支付给举报人)。
二、若举报线索相同,以最先举报的为准。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线索的个人(单位)信息予以保密。
本院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28-24041217(举报时间为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联系人:王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原标题:《执行悬赏公告(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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