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咨询:结婚后不能将老婆户口迁移至阆中农村?因为对方是省内城镇户口,而我为农村户口。
对此,阆中市公安局回复如下:
网友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根据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中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四川省公安厅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3〕60号)中明确规定:“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
《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的迁移(城镇投靠农村除外)”以及2017年8月1日,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下发《关于对《新版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二)》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第二点“进一步明确迁移政策”第一小点“迁移至城乡结合区(代码112)、镇乡结合区(代码122)区域的迁移政策”中规定“迁移前城乡分类及代码为主城区(代码111)、镇中心区(代码121)、特殊区域(代码123),除购房申请迁移落户外,其他情况不准许迁移。
经查询四川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你户籍所在地村委会“飞凤村民委员会”城乡地域属性为“镇乡结合区(代码122)”,你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大坪村民委员会”城乡地域属性为“主城区(代码111)”。故你妻的户口不能迁入你所在户籍地址上,但可迁入派出所的公共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