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恋爱了3年的男女分手后,男子向女子索要恋爱期间转账给她的20万元,称那是彩礼,但女子否认此款属于彩礼,而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不予返还,被男方告上法庭。两级法院均认为此款不是彩礼, 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请,二审认为双方共同生活开支不足20万元,判决女子返还男子10万元。
男女恋爱三年 他向她转账20万元
柳镐和白洁都是阆中市人。2015年2月,经朋友介绍,柳镐和白洁认识了。 当时柳镐正在天津工地上承包工程,白洁在杭州打工。2015年3月8日,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经柳镐邀请, 白洁辞去了在杭州的工作,于2015年5月来到天津,与柳镐共同生活。2016年春节,柳镐在阆中城区购买了一套住房。2016年8月,经二人协商, 白洁在阆中城里租了一套住房, 以便二人在阆中共同生活时居住。随后,白洁又来到天津,与柳镐共同生活。当年春节,他们回到阆中,一起住在白洁所租房屋中。2018年4月,柳镐在阆中购买的新房开始装修,白洁受柳镐之托,帮助他联系装修事宜并支付了部分装修费。2018年夏天,白洁与柳镐断绝了关系。 后据柳镐称, 在恋爱期间的2017年1月25日,他向白洁的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彩礼。
对簿公堂索要钱款 是否彩礼成为焦点
二人分手后,柳镐向白洁索要20万元“彩礼”,但白洁说那不是彩礼,而是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 拒绝返还。 柳镐遂于2018年9月向阆中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白洁打起了官司。
案涉20万元是否属于彩礼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柳镐坚持认为,那20万元就是白洁向他索要的彩礼。“我们从相识到恋爱再到转账20万元, 不到两年时间,不可能是同居期间由我支付的共同消费的费用, 一年多不可能消费20万元。” 柳镐说。柳镐还称,他和白洁并没有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恋爱时,他在天津务工,而白洁在外省务工;他从来没有同白洁协商在阆中市租房用于共同生活;他在阆中城区购买的住宅所需装修费, 全是自己开支,白洁并未付款。
对于柳镐转账给自己的20万元,白洁认为不是彩礼,称那笔钱在二人同居期间已经消费。“柳镐说与我从没有同居生活不是事实,2015年5月柳镐把我接到天津共同生活了半个月后我回了阆中,后来我第二次到天津与他共同生活了4个月,2016年春节,柳镐回到阆中我们又一起共同生活,2016年8月我们在阆中租房,租房之后我又跟他去天津。”白洁还称,她在阆中租房是二人共同决定的事情,柳镐逢年过节回阆中都和她住在租住房内。
一审判决驳回诉求 二审改判返还10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阆中市法院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看,二人同居生活长达3年多, 在这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共同消费,柳镐向白洁转账的20万元应当属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消费中由柳镐支付的费用。同时,本案中柳镐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转给白洁的20万元是彩礼, 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柳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 柳镐与白洁恋爱期间向白洁转款20万元, 柳镐主张是彩礼没有相关依据证明, 且本地没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白洁抗辩,柳镐给付的20万元包括装修房屋费用,在阆中租房的租金及共同生活开支等费用,但白洁提供的装修费用单据金额为30976元, 两年租房费用2万元,加之柳镐在天津工作,与白洁不是一直同居生活,白洁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20万元已全部耗尽。现白洁与柳镐断绝恋爱关系, 根据双方的生活状况,法院酌定白洁部分返还。
近日,南充中院终审改判白洁向柳镐返还10万元。(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