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一名男青年,花28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行驶两年多后,该车在经过一处红绿灯路口时, 突然自燃起火。车主起诉销售商索赔。 日前,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南充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21万余元。
生于1990年的廖某,是阆中人。2015年1月28日,廖某在阆中远翔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小型汽车, 价款为28.48万元。远翔公司是南充惠民汽车公司的二次经销商。
2015年6月27日,廖某在惠民公司对车进行了首次保养。2017年8月12日,廖某在阆中市名城汽修厂对车进行第二次保养。当年8月18日中午,廖某认为车子的空调效果不好, 便把车开到名城汽修厂进行检修,经该厂工作人员检查,认为空调效果很好,没有对车进行维修。当天午后1时27分许,廖某开车从名城汽修厂驶出,行驶到华胥路红绿灯路口时,车头部位突然自燃起火。 廖某赶紧借用路边店铺的盆子,舀水向起火点泼水,火势并未得到控制。
廖某又给名城汽修厂打电话求助, 汽修厂工作人员和附近一家银行的保安赶到现场,将火扑灭。此时车已被烧成一堆废铁。后阆中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发动机机舱内,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和天然气、烟头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自燃引发火灾,损失数额为211227元。
2018年11月2日, 廖某将两家销售商告上阆中市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216227元(含5000元交通费)。法庭上,廖某认为,他所购买的小汽车不明原因导致自燃,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两家销售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远翔公司辩称, 本公司是惠民公司的二次经销商, 廖某在本公司提取的是原装车, 廖某未对车辆进行合理保养,才导致车辆发生火灾,请求驳回对本公司的起诉。
被告惠民公司辩称,本公司销售的车辆没有质量缺陷,是合格产品,没有证据证明该车自燃是因质量缺陷引起,自燃是廖某保养操作不当引起。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前一周在名城汽修厂做了保养,保养项目仅是更换机油,没有按照保养手册的要求进行全面正规的保养。廖某是因车打不燃火和空调有问题在事发当天到名城汽修厂进行维修,而这两个故障是电路或油路有问题, 从事发现场车辆漏油来说,基本可以确定这是引起自燃的原因,因此不能推定车辆存在质量缺陷。
经审理, 阆中市法院认为,案涉车辆系正常行驶状态下发生燃烧,根据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分析,起火点位于汽车发动机机舱内,起火原因不能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此外,没有证据证明该车是由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火灾。因此,可以推定起火原因系该车质量问题,即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被告远翔公司、惠民公司虽对车辆起火原因存在异议,但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身存在可以免除责任的事由,故涉案车辆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该缺陷与车辆发生火灾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两家销售商均认为案涉车辆存在保养不当的情况, 案涉车辆烧毁事故发生在廖某对车辆进行保养后,法院认为,虽然廖某不是在案涉车辆的4S店对车辆进行保养, 但其在专业的汽车维修厂对汽车进行保养的行为并无过错。远翔公司、惠民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 同时惠民公司认为案涉车辆还存在漏油的现象,车辆起火是因漏油引起,但在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中并未提及车辆漏油, 其主张该车漏油以及燃烧是漏油引发不予支持。
因庭审中远翔公司和惠民公司均认可远翔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受惠民公司的委托, 且销售合同均是与惠民公司签订, 故销售产品的责任应当由惠民公司承担。 廖某主张按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数额211227元赔偿,予以支持。廖某主张因事故产生交通费5000元, 但对该项主张未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近日, 阆中市法院一审判决惠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廖某财产损失2112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