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阆中古城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城区犬只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 限养区域
我市保宁、沙溪、七里、江南及各乡镇场镇建成区,限养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 、严格管理。
二、 准养及禁养目录
限养区内个人可饲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但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
三、 免疫和登记制度
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个人申请养犬的,须到辖区动物防疫部门为犬只注射疫苗,取得免疫证明和标志,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领取标志牌。
四、限养区犬只管理
(一)限养区内,应将犬只拴(圈)养于居民生活区犬主户籍所在的户(宅)院内,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带犬只外出时,须在犬颈部悬挂准养和免疫标志,以备查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3米)牵领,必要时戴嘴套;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三)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严防严控犬只攻击行人游客行为发生。当犬只伤害他人时,犬主应主动将受害人送医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场、超市、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五、违法养犬处理
(一)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拴(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配合,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登记养犬、免疫和年检的,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责任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对犬主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年检手续。
(三)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养犬人限期整改或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代为清除费用,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在规范犬只管理执法工作中,拒绝、阻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阆中市公安局
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阆中市卫生健康局
阆中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