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做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校外培训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 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 号)精神,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深入推进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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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开展《意见》精神学习宣传
●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政策学习宣传,充分认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减轻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重大意义。
● 要召开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题会议,对标对表《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认真研究本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明确治理工作思路。
● 要通过电视、报纸、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意见》精神,让“双减”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
积极引导培训机构转型发展
●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举办者专题培训,让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明白国家政策导向、治理目标、治理举措。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服务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引导其正确定位发展方向,向素质教育、成人教育、技能培训等方向转型发展,使校外培训成为中小学教育的有益补充。
3
从严治理校外培训行为
●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从严审批机构。不得再审批新的面向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非学科培训机构一律不得增加学科培训的经营范围;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开展体育、科技、艺术(或音乐、美术)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在未明确主管机关和审批标准前要暂停审批。
● 要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资质条件、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问题机构。
● 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严禁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 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素质拓展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
●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不得超过国家相应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的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超纲、超前培训,不得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和教材。
●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严格执行 “三个月收费”制度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2021 年 9 月 1 日前,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预收秋季学期周末和节假日的培训费用。
● 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制的《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要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要加强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摸底调研,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非学科类、综合类)基本情况台账、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隐患台账、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三张台账清单。督促有关培训机构抓紧录入和完善管理平台信息,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情况,动态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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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机制
●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双减”工作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考虑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对培训机构运营、课后服务带来的影响,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媒体主动发声,加强舆论引导,以发布《给家长的一封信》、曝光问题严重的校外培训机构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校外培训消费预警,引导家长理性看待校外培训。
● 同时,做好风险隐患问题研判,开展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制定防控工作预案,妥善处置涉校外培训的网络舆情、信访投诉及各类矛盾问题。要积极联合网信、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监控。对存在的矛盾隐患要早发现、早研究、早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5
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双减”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领导。根据中、省、市机构设置情况,成立专门机构,加强人员配备,不断完善治理工作的组织保障。
6
严肃追责问责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已经纳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体系,已列入政府重大民生工程。国家、省、市 将陆续启动此项工作专项督查,对督查发现存在履职尽责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各县(市、区)务必主动作为,全力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双减”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如期完成治理目标。
本通知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按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