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家旅游公司,在发布车身招商广告时,未经许可使用了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奉艺的作品, 被指侵犯著作权。昨(15)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1.8万元。
车身广告两幅风景图 摄影家称是自己作品
2017年11月底, 南充一家广告公司在给一家旅游公司运营的车辆发布招商广告时, 广告背景使用了阆中城全景及明代白塔图片。就在广告发布后不久,有人称该旅游公司未经允许使用了自己拍摄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 此人就是住在成都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奉艺。
时年60岁的奉艺,曾拍摄了“山水环绕的阆中古城”“明代白塔” 摄影作品,均收录于奉艺的摄影集《古城阆中》,并由中国摄影出版社出版发行。
奉艺发现,南充某旅游公司车身广告图片虽经截面处理和放大,但车身上的阆中古城全景图以及白塔图的主体图像与自己的两幅摄影作品完全一致,认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对簿公堂主张权利 两公司称并未侵权
2018年6月,南充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奉艺与被告南充某旅游公司、 第三人广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庭审时,奉艺称,他的摄影作品“山水环绕的阆中古城”和“明代白塔”,是他本人拍摄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旅游公司擅自将两张照片制作成广告, 发布在车身上, 用于商业广告。“旅游公司为获取商业利益, 没经我本人同意就使用我的摄影作品,侵犯了本人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赔礼道歉并赔偿本人因著作权被侵犯所受损失5万元。”奉艺说。
对此,该旅游公司答辩称,车身广告位已承包和租赁给另一家广告公司,他们才是广告发布人, 奉艺起诉本公司是错误的; 本案争议的带有白塔以及阆中全景图的照片,取材于昵图网上,而不是奉艺的摄影集, 支付40分享币即可使用,而且并没有奉艺的名字;同时,这是宣传阆中的公益行为; 该车已在2017年12月下线。本案被告和第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广告公司也述称, 广告是2017年11月底制作的, 图片来源于昵图网。车身广告仅使用1个月,便接到通知,说车厢已损坏,需拆除广告。
针对被告和第三人的辩解,原告奉艺认为,因车身广告所有权归被告旅游公司所有,故侵权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并不是网上能够下载就是合法的,法律规定是未经作者许可不能使用其作品;车身上阆中古城的照片和本人提供的照片完全一致,其中最重要的标志是照片左下角有几个“划子”;旅游公司并不是公益公司,发布商业广告更不属于公益行为。
法院:侵犯著作权 停止侵权赔1.8万元
南充中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奉艺创作完成了“山水环绕的阆中古城”和“明代白塔”摄影作品,并收录于《古城阆中》摄影集中,载明作者系奉艺, 奉艺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用于被告公司车身上的两张图片, 与原告作品相比对,图片主要部分相似度较高,被告和第三人没有举证证明自己使用的作品不是奉艺的作品, 故法院认定被告旅游车上使用的广告图片是奉艺的作品。 旅游公司是车身广告的所有权人, 其车身上印有奉艺的两幅摄影作品, 未经奉艺许可,未署奉艺名字,也没付给奉艺任何报酬, 其行为侵犯了奉艺的摄影著作权。 因奉艺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 以及被告因侵权而获取的非法所得, 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范围、图片数量、使用时限及维权合理费用, 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 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南充某旅游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奉艺摄影作品的行为, 并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奉艺赔偿1.8万元。(法正 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侵犯著作权如何赔偿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用、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故在本案中,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